VOCs防治技术指南浙江省分散吸附

浙江省分散吸附-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,防治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污染,指导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处理VOCs的企业(活性炭吸附用户)合理使用活性炭,加强活性炭集中再生企业VOCs治理体系建设,制定本技术指南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适用于浙江省分散吸附-集中再生活性炭法VOCs治理体系的建设。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处理VOCs的企业中,一般适用于非甲烷总烃(NMHC)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/h的企业,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、制鞋、汽修、加油站等行业。

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VOCs

二、治理体系与模式

分散吸附-集中再生活性炭法VOCs治理体系由活性炭吸附用户和集中再生企业组成。

治理模式可采用建设运营、委托运营以及集中再生运维等模式。

分散吸附-集中再生活性炭法VOCs治理体系模式

三、活性炭吸附用户基本要求

用于VOCs治理的活性炭采用煤质活性炭或木质活性炭,活性炭的结构应为颗粒活性炭,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。其中,活性炭技术指标宜符合LY/T规定的优级品颗粒活性炭技术要求,集中再生后颗粒活性炭技术指标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:碘吸附值不低于mg/g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%。

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小时。同时,结合要处理的VOCs初始浓度情况,本指南对活性炭吸附用户最少活性炭装填量提供参考性建议。

废气收集参数和最少活性炭装填量参考表

四、集中再生企业信息化管理

VOCs分散吸附-集中再生信息管理平台

为了更准确并及时的更换活性炭,集中再生企业可通过建立活性炭吸附后流出气体VOCs浓度与穿透起始点、饱和点(吸附平衡)的吸附(穿透)曲线关系,或根据使用涉VOCs原辅材料量、收集效率、VOCs治理设施运行时长等来测算穿透起始点、饱和点,用以显示活性炭更换预警信号。

活性炭更换预警参考表

注:1.在满足VOCs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,建议设置预警点的时间可按穿透起始点至饱和点时长的80%确定;2.活性炭更换时间应根据各污染物的吸附(穿透)曲线确定。如缺乏数据的,吸附容量(饱和点)可按每克活性炭吸附VOCs量为0.15克进行估算确定。

活性炭吸附(穿透)曲线和示例图

本指南以当前技术发展和应用状况为依据,可作为浙江省分散吸附-集中再生活性炭法VOCs治理体系建设的参考技术资料。

浙江省分散吸附-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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